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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竹監企字第11550333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田等255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二、公路法第27條於114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114年12月19日經總統公告,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林○田等255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經本所(含企劃及裁罰科、新竹市監理站)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上開催繳通知書由本所(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3段58號)、新竹市監理站(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所屬所站領取。

三、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5年10月30日,逾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所屬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車主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年度期別、所屬所站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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