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確及一致之評估基準,並作為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分級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於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及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檢討,由本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面性定期檢討,以每六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針對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之學術分類地位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異動情形之定期檢討,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三)為因應華盛頓公約附錄異動涉及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有特殊、緊急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得隨時辦理檢討。
三、對於陸域野生動物進行評估分類及其檢討,應依下列步驟及規定辦理:
(一)確認受評物種之分類階層(目、科、屬、種等)、學名及中文名。
(二)確認受評物種之現行分類及保育等級(一般類或保育類之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其他應予保育)。
(三)針對受評物種之下列各議題進行分析評估:
1、族群分布及數量變化趨勢。
2、族群續存面臨之威脅。
3、保育措施減緩威脅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4、對社會各層面可能造成之影響。
5、其他必要之分析評估議題。
(四)依前款各議題之分析評估結果,提出受評物種之建議分類及保育等級,並填寫「受評物種彙整總表」(格式如附件一)。
(五)受評物種之現行分類或保育等級,與建議分類或保育等級不同時,應敘明具體理由,並填寫「分類等級調整原因說明表」(格式如附件二)。
四、對於受評物種進行前點第三款各議題之分析評估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族群分布及數量變化趨勢:參考國內外相關研究調查文獻、臺灣各類動物紅皮書、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之紅皮書等資料,提出受評物種之野生族群分布及數量變化之趨勢。
(二)族群續存面臨之威脅:
1、提出受評物種續存所面臨之威脅來源,並進行分析評估。
2、考量及分析內容如下:
(1)受評物種本身之脆弱程度:包括其食性專一性、生殖及行為特性、生活史特殊需求、分布侷限性等。
(2)目前所面臨及潛在之外部威脅:包括獵捕壓力、未來數年面臨之開發壓力、氣候變遷、外來種競爭等。
(3)其他必要考量事項。
3、受評物種之續存性較脆弱、面臨較高威脅或嚴重獵捕壓力時,可調升其分類或保育等級。反之,無明顯威脅來源、威脅已減輕或消失時,可調降或維持其分類或保育等級。
(三)保育措施減緩威脅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1、提出現行可使用之保育措施,並分析評估其類型與成效、所需行政成本、預期可產生之正面效益等。
2、實施一般保育措施可有效減緩威脅,或經評估仍難改變現況者,可調降或維持其分類或保育等級。經評估須採取嚴格法令保護、完整保育行動計畫等高強度保育措施,始能有效減緩威脅,達成續存者,可調升分類或保育等級。
(四)對社會各層面可能造成之影響:
1、提出調整或不調整分類或保育等級,可能對社會各層面造成之正、負面影響,並進行分析評估。
2、考量及分析內容如下:
(1)對社會大眾造成之衝擊,例如可能增加或減少民眾違法之情形、造成之農業損失、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威脅等。
(2)是否為華盛頓公約附錄所列物種。
(3)對傳統文化價值及應用之影響。
(4)對我國國際形象及關係之影響。
(5)其他可能影響及必要事項。
(五)其他必要之分析評估議題:前四款所列議題與內容外之其他必要議題及事項。
五、本部辦理陸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及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檢討作業時,得諮詢相關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或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以出席審查人員之共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出席審查人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本部應將受評物種相關資料,連同前項審查意見、審查會議決議或結論,一併提報諮詢委員會審議。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受評物種經諮詢委員會審議通過評估分類為保育類,或變更其分類或保育等級者,由本部辦理指定公告及製作名錄事宜。
六、對於本部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有修正意見者,應檢具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所需書表及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修正意見案:
(一)提案人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提案緣由。
(三)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進行分析評估,並填具受評物種彙整總表、分類等級調整原因說明表。
(四)參考文獻或資料。
(五)諮詢專家學者之姓名、學經歷、相關研究成果、發表之論文或著作。
(六)其他本部要求或提案人認有必要之記載事項或文件、資料。
七、提案人所提修正意見案,未依前點規定記載、記載不完備,或未檢附所需書表、文件資料者,由本部敘明理由退回。
八、提案人所提修正意見案符合第六點規定,其記載及所附書表、文件資料完備者,由本部進行初審後,依初審結果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審結果認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由本部敘明理由退回提案人。
(二)初審結果認有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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