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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200727A號

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

附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

 

部  長 李洋  出國

政務次長 黃啟煌 代行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山域嚮導:指從事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之山域相關活動之嚮導。

  二、訓練機構:指經本部認定或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經教育部認定,從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登山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三千元。

  (二)溯溪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

  (三)攀岩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

  (四)雪攀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一萬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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