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200727A號
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
附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九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三、附表四
部 長 李洋 出國
政務次長 黃啟煌 代行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山域嚮導:指從事登山、溯溪、攀岩及雪攀之山域相關活動之嚮導。
二、訓練機構:指經本部認定或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以前經教育部認定,從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登山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三千元。
(二)溯溪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
(三)攀岩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五千元。
(四)雪攀嚮導: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新臺幣一萬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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