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31571號
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施行。
附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
部 長 陳世凱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七條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三年,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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