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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交授觀業字第11530031571號

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施行。

附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


部  長 陳世凱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七條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三年,備供查核。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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