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
經授水字第11560014440號
主 旨:修正公告明湖下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明湖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水位線標高450.4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南投縣魚池鄉及水里鄉,總面積63.51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63.51公頃,同其蓄水範圍,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任何申請使用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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