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線上申請時於申請網站列印)。
(二)計畫書應依申請類別及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
(1)申請電子書、有聲書補助者:
A、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各本(套)書籍名稱、內容簡介及作者、標註發行語版及是否為其他語版(請註明來源語版)之翻譯,以及標註曾獲國內外獎項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紀錄,或其他重要性說明(如社會關注議題等);申請有聲書補助者,並應載明各本有聲書之長度及製作方式(真人錄製或AI語音)。
B、數位化格式及發行平台(載明預計上架之國內、國際數位平台及發行規劃)。
C、出版品行銷或數位閱讀推廣規劃。
(2)申請數位出版專業提升補助者:
A、申請單位現況(單位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
B、計畫內容說明,包含因應數位出版轉型所辦理相關研發創新、人才培力、技術提升、國際交流等專案計畫。
C、描述該計畫如何強化出版從業人員之專業技能、推升數位轉型,並說明其市場價值或社會影響。
4、計畫整體預期效益:量化及質性指標,包含(但不限於)投入資金、數位出版推廣成效、產品延伸運用、預期銷售量及對我國數位出版之正面效益。
5、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名單、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規劃。
6、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申請電子書、有聲書補助者,並應提供近三年獲本部補助案件之數位出版品上架平台、銷售或其他執行成果資料(無則免填)。
7、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8、其他相關事項。
(三)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登記證明。
2、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4、申請案之計畫若有規劃運用AI技術,應檢附具結書一份,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不得涉及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規定之用途。
5、申請電子書、有聲書補助者須檢附本部當年度公告申請期間開始日後,申請之出版品未曾發行所申請類別數位格式之切結書及申請製作發行之書單清冊(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6、身分揭露: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7、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八、補助原則
(一)申請第四點電子書、有聲書補助者,補助經費得包含使用AI工具、聲音腳本標記人力等費用。如為製作發行具有市場潛力、曾獲金鼎獎、金漫獎或其他國內外重要獎項、競賽入圍或受推薦、重要作家、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創作推廣,以及具其他重大正面意義之數位出版品,將優先納入補助。
(二)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但第二類「無障礙版本電子書」不受此限制。
(三)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鐘點及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廣告購買、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申請數位出版專業提升補助者,可針對該年度計畫之專案人員薪酬提出申請,惟不超過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五)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九、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且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請填具評審委員同意書。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計畫內容、數位出版品發行及行銷推廣規劃(如發行平台之多元性、國際發行規劃等)、重要性或影響力、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果(包含過往獲本部補助數位出版品之上架平台、銷售或其他執行成果)、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申請補助案之評審會議紀錄、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本部核定後,本部應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站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十二、獲補助者之責任義務
(一)獲補助者辦理核銷時,應確保獲補助數位出版品檔案符合申請類別格式,通過EPUBCheck檢測,並應檢附檢核報告。無障礙版本電子書,應另通過國際數位出版無障礙標準(如Ace by DAISY)檢測並檢附檢核報告。
(二)為落實文化平權,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數位出版品,獲補助者應將該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出版品依本部核定函通知辦理無償提供國家指定之典藏機構運用。
(三)本部需要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有義務依照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品質及結果。
(四)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並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其他補(捐)助。
(六)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含活動名稱等)執行。但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七)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八)獲補助者應為申請案中獲補助出版之電子書申請電子書ISBN,並顯示於出版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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