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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 北監車一字第11550232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山○等共計1位外籍人士車主已離境3個月以上且居留證失效未辦理異動登記催告通知清冊」。

依  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123條第4款。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第32條、第33條、第115-5條。

三、交通部公路局114年8月27日路監車字第11450153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及第33條第1項:「前條第1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15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二、公示送達清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旨揭車輛義務人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辦妥車輛異動登記,逾期者本所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1項,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申領牌照前,禁止使用道路。

三、應受送達人牌照號碼、車種、車主名稱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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