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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 台財關字第1151025414號

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

附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


部  長 莊翠雲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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