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
文藝字第11520379701號
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經費原則:
(一)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申請提案各類別以一案為限。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部依據審查項目綜合考量補助額度。各類別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整為上限,其中資本門以新臺幣三百萬元整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1、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3、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4、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5、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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