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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受理龎庭筠君等訴願案,經本院於115年9月22日以院臺訴字第1155017035號秘書長函請SRI HARTATI君於文到之次日起60日內依說明事項陳明及補正送本院,茲將應送達SRI HARTATI君之本院秘書長函公示送達。
二、本院115年9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55017035號秘書長函正本現由本院法規會承辦人員保管,訴願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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