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
農科字第1150053188號
修正「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一般科技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公立研究機關(構)。
(三)依法設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依法設立從事農業相關之非營利團體、社團法人。
(五)農業相關國際組織、研究或訓練機構。
八、第五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非第四點補助對象。
(三)依前點規定審查結果未獲錄取,或獲錄取之申請單位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定期限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已補助同一事由、活動或計畫。
(五)受補助對象或計畫主持人於申請日前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並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通報一定期間不予補助,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之計畫涉及動物實驗,經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實地查核,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經本部實地複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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