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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3097號

主  旨:指定「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2月23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12條第1項第6款。

公告事項:

一、雇主對擔任旨揭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未經訓練合格,不得擔任:

(一)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接受訓練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接受訓練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自營作業者擔任旨揭人員,亦應於事前接受前點第1款或第2款之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訓練;未經訓練合格,不得擔任。

三、本公告生效日起,旨揭人員不適用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等有關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

四、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依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取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且實際從事旨揭機械操作之人員,仍具擔任該起重機型操作人員之資格;惟如有變更操作不同吊升荷重或廠牌之起重機型者,則應依第1點及第2點規定接受訓練,並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始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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