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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702523A號

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本要點所定主管機關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三、學校應依本辦法及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學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每學期以一次為原則,程序如下:

(一)資優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

(二)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後,應由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向學校提出推薦。

四、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聘請學者專家及校內有關人員組成評量小組,完成評量作業。

(二)就前款評量結果合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縮短修業年限方式之資優學生,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並於評量作業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署:

1、符合部分或全部學習科目免修或加速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2、符合部分或全部學習科目跳級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審查通過,並報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後實施。

五、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採逐科逐級測驗為原則;其評量內容應綜合下列資料: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學科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包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單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者。

(四)學科成就測驗:

1、由各校自選或自編測驗內容。

2、測驗內容之編製依據,應參酌現行課程綱要所定核心素養及學習重點。

3、測驗合格之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

(五)特殊表現紀錄(無則免納為評量內容):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六)申請全部學習科目跳級者,其評量內容應一併納入下列資料:

1、智能評量結果應達到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社會適應行為表現。

六、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及輔導方式如下:

(一)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具體實施方式,應依評量結果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並納入個別輔導計畫送學校特推會審議。

(二)前款個別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原則編寫,其內容應包括學生基本資料、評量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後,其個別學習輔導需額外經費者,以家長自籌為原則。

(四)學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學生,應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發現學生有適應困難時,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訂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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