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300653A號

修正「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部  長 李洋  出國

政務次長 黃啟煌 代行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原民運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地方政府於預定舉辦年度三年前之七月至八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第 八 條  承辦單位應於原民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原民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本部運動設施規劃單位主管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四、參加原民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七、原民運舉辦競賽種類之團體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原民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事宜。

  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及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第 十一 條  參加原民運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住民族,其原住民族之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規定認定之。

  二、年齡:依傳統民俗運動競賽規則及各競賽種類之國際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

  原民運之選手,其參賽資格(包括前項規定、參賽成績基準、人數及隊數之限制),依競賽規程及各運動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技術手冊)規定,由籌備處審查,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