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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 勞動條3字第1150148641號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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