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
勞動條3字第1150148641號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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