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
高監屏一字第11550161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峯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吳○峯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或以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遷出國外或外籍人士離境,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另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內政部移民署查無國外地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屏東監理站公布欄。
二、上開催繳通知書由本所屏東監理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屏東監理站領取。
三、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5年12月31日。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屏東監理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