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 衛部保字第1151260490號
修正「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
部 長 石崇良
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修正規定
一、本規定依國民年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逾期繳納保險費,其按月核計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徵其利息。
三、本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寄發之利息繳款單,於修正生效時尚未繳納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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