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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補登) 國規委會字第11520005951號

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

附修正「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


部  長 顧立雄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本大學各學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一人,其中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副院長由文職教師兼任。

  本大學理工、管理及政治作戰學院副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前二項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呈報國防部核定辦理。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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