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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8140號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資訊商品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視聽音響錄影或放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歐盟、英國等國已陸續推動資訊影音商品資安強制檢驗規定,並配合政府「五大信賴產業」政策,本局針對具連網功能資訊及視聽音響應施檢驗商品,增列資訊安全檢驗標準,並於「應施檢驗資訊商品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新增列檢不具儲存功能之數位攝影機及不具儲存功能之隱蔽式攝影機,於「應施檢驗視聽音響錄影或放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新增列檢拼接式顯示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商品資訊安全。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應施檢驗資訊商品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視聽音響錄影或放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附件(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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