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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 台關稽字第1151026386號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修正規定

十一、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稅工廠應指定至少二名該廠具保稅業務人員資格正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其任用資格除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經同等學力鑑定考試通過,並經監管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外,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並向海關報備。

     為健全保稅通關行政及管理,各監管海關應定期辦理講習或召訓保稅業務人員。

     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下列各項保稅業務:

 (一)點驗保稅原料及成品之進、出倉。

 (二)點驗保稅原料、半成品之出廠。

 (三)廠外加工案件經海關核准後,負責點驗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之進、出廠。

 (四)視同進、出口案件之點驗。

 (五)各種有關表報、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

 (六)其他海關依業務需要指示辦理事項。

十九、保稅工廠依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廠外加工之進口保稅原料或加工品,應留樣以供查核。但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三十五點規定情事不宜留樣者,得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免予留樣。

     廠外加工之進口保稅原料或自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直接運至加工場所者,保稅工廠應於B6或B2報單上註明「本案係直接運往廠外加工場所」,於辦理通關手續時,主動申請海關查驗並封樣(但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免留樣者,不在此限)後,領回工廠保管。但進口時取樣有困難或無法當場取樣者,得由保稅業務人員於該項保稅原料經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取具樣品封存廠內,以供海關查核。進口保稅原料運抵廠外加工場所時,應由加工廠商於隨貨之B6或B2報單登帳聯上簽收,保稅工廠並應依規定登帳及填具「保稅工廠保稅原料或加工品運出廠外加工及加工品運回進廠存倉紀錄卡」以供查核。

二十、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非保稅原料」係指保稅工廠以非保稅方式進儲之原料。

     保稅工廠內銷保稅產品申請依完稅價格先扣除使用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銷保稅產品應另行申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編列不同成品料號,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應報明某項用料係使用非保稅原料,其功能、性質相近可以替代之原物料及零組件,亦不得替代流用,以利海關查核。

 (二)使用之非保稅原料,應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並逐批登錄統一發票號碼及進出倉情形。

 (三)內銷保稅產品申請依完稅價格先扣除使用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案件,應繕具G2內銷補稅報單,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應申報「8」(書面審查)以C2方式通關,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應註明「本批貨物係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依完稅價格先扣除使用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案件」字樣、「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備查文號及非保稅原料統一發票號碼等資料。

 (四)保稅產品內銷補稅報單應檢附使用非保稅原料之統一發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保稅工廠內銷保稅產品使用非保稅原料統一發票核銷紀錄卡」(如附件一)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經海關核對無訛後退還保稅工廠按紀錄卡編號依序保存備查,影本隨同報單歸檔;但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得列印電腦報表一份,隨同報單歸檔。另填製「保稅工廠內銷保稅產品申請依完稅價格扣除使用非保稅原料價格核計關稅分析表」一份(如附件二)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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