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
經授商字第11503410120號
主 旨:公告香港商杰特燈飾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如附件)台灣分公司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業經本部函請於限期內申復或向本部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寄送之公文書遭退回,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 據:公司法第28條之1及第3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冊列公司台灣分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涉有公司法第3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檢據向本部商業發展署提出申復或向本部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廢止台灣分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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