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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包括下列行為: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在漁船、舢舨或漁筏以延繩釣等釣具類漁具釣獲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性物種,於釣獲漁獲物起鉤時從事漁獲物處理。
二、養殖漁業業者或其受僱人於陸上魚塭或海上箱網,使用電氣從事漁獲物收成作業。
部 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