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 農授漁字第1151524827A號

  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包括下列行為: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在漁船、舢舨或漁筏以延繩釣等釣具類漁具釣獲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性物種,於釣獲漁獲物起鉤時從事漁獲物處理。

二、養殖漁業業者或其受僱人於陸上魚塭或海上箱網,使用電氣從事漁獲物收成作業。

 

部  長 陳駿季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