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臺教社(一)字第1152402729A號
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附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部 長 鄭英耀 請假
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 代行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
第 三 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六千元;二十學分以上,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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