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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運產(二)字第1150401430A號

修正「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附修正「運動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二條


部  長 李洋


運動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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