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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運產(二)字第1150401433A號

修正「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第二條

 

部  長 李洋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

  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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