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運競(七)字第1150302609A號
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三條。
附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三條
部 長 李洋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全中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每年四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
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全中運舉辦之時間及會期,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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