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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運競(八)字第1150302614A號

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


部  長 李洋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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