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運競(八)字第1150302614A號
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
部 長 李洋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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