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1642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除第四點補助項目四及現行規定第四點補助項目十六有關人事費部分、第六點附表二補助項目十六有關人事費部分之刪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署 長 彭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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