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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東港鹽埔漁港鹽埔泊區卸魚碼頭指定區域禁止從事卸魚以外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東港鹽埔漁港鹽埔泊區卸魚碼頭指定區域(如附圖)禁止從事卸魚以外行為。違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部 長 陳駿季
附圖(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