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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20090號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定係配合應施檢驗塗料之「調合漆」、「瓷漆」、「水性水泥漆」、「溶劑型水泥漆」及「建築用防火塗料」等5種檢驗標準版次更新,及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列「氯化橡膠系面漆」及「木器用聚胺酯漆」為應施檢驗品目。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陳怡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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