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
北市監車一字第11550165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所舉發劉○賢等表列車輛所有人(共計19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舉發通知單(詳公示送達清冊)。
依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表列車輛所有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送達證書掛號郵寄通知,因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
二、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正本暫存本所車輛管理科,車輛所有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上班時間逕至本所車輛管理科(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2樓)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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