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
移署移字第115013335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通知撤銷梁英文之定居許可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受送達人於115年5月4日經許可定居,並於115年5月15日初設戶籍登記,應於115年8月4日前繳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惟應受送達人未能依限繳附,內政部爰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撤銷應受送達人之定居許可。
二、查應受送達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如有疑問,請洽本署專線電話:02-23889393分機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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