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半導體N+2世代設備研發計畫」申請事項。
依 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計畫目的:為因應全球AI應用及次世代半導體製程快速發展,提升國內半導體設備自主率及供應鏈韌性,本計畫聚焦次世代半導體前段製程、記憶體及先進封裝等設備需求,補助國內業者加速相關製程及量測設備研發,並鼓勵整合國內關鍵模組、材料及軟體等供應鏈共同開發及驗證,以提升我國半導體設備技術能量及國際競爭力。
二、補助範疇:本計畫聚焦國內晶圓製造、封測、記憶體及載板領導業者(係指114年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億元以上,或產品全球市占率排名前5大之業者;全球市占率排名佐證資料得參考Gartner、IDC(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McKinsey或其他具公信力之市場研究機構資料。)之次世代設備需求,補助供應鏈業者開發相關半導體設備,並鼓勵設備商整合關鍵模組、材料及軟體等供應鏈業者共同開發及驗證。申請計畫應規劃終端場域驗證,並於計畫書中說明驗證場域、規格、內容及方法。補助類型如下:
(一)半導體前段及記憶體製程設備:針對次世代半導體前段及記憶體製程需求,補助發展1.4奈米以下半導體前段製程與量測設備、HBM 4E記憶體製程設備,以及光罩檢測、探針檢測等製程周邊設備。
(二)半導體先進封裝製程設備:針對先進封裝量產及良率提升需求,補助發展大面積面板級先進封裝相關設備,以及高散熱基板應用之製程設備,並鼓勵開發尚未國產化之設備與新材料應用。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聯合申請者,由設備商擔任主導企業,得與一家以上關鍵模組、材料或軟體系統整合企業共同提案。申請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認定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辦理。
(四)提案時須具備國內晶圓製造、封測、記憶體及載板領導業者之研發合作佐證資料,如訂單、合作意願書等相關文件。
四、計畫期程、補助科目及比例
(一)計畫期程:以不超過2年(24個月)為原則。計畫開始日經審核同意得由申請當月份起算,但不得晚於計畫核定後2個月內開始執行。
(二)補助比例:政府補助款最高不超過計畫全程總經費50%,其餘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
(三)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專利申請費及國內差旅費。
五、審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採批次收件、批次審查,依最終評核結果及推薦順序,擇優予以補助。
(二)資格初審:審查申請資格及各項應備資料,並確認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計畫補助性質及範疇。
(三)計畫審查分為技術審查及財務審查:
1、技術審查:所有參與單位須派員出席,並由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審查重點包括技術層級、市場價值及計畫可行性。
2、財務審查:就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債票信資料與申請單位財務狀況等進行審查。
(四)鼓勵聯盟型提案,以完善國內半導體設備供應鏈生態體系;另鼓勵投入尚未國產化之設備及材料研發。
(五)由本部辦理核定審查,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
六、應備申請資料
(一)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
(二)主導公司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1式1份;聯盟公司最近1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1式1份。
(三)計畫書3份;資格文件檢查通過後,再依通知檢送10份及電子檔。
七、計畫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算7日後開始受理,至中華民國115年11月30日下午5時止。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憑;親送或其他遞送方式者,須於公告截止日當日下午5時前送達。
八、其他事項:除前列公告事項外,其他申請應備資料格式、計畫執行規範、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等,詳見「半導體N+2世代設備研發計畫」申請須知。申請須知及相關資料可由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網站下載取得,或逕洽受理單位索取。
九、送件地點及諮詢服務
(一)送件地點:「經濟部產業技術司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永豐餘大樓7樓)。
(二)計畫申請專線:(02)2341-2314分機2212;傳真:(02)2341-2094、(02)2392-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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