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
館 長 陳瑩芳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本館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二)申請單位不得聘任本館館員擔任申請補助雜誌之編輯相關職務。違反者,本館得視情形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獲補助雜誌之版權頁及相關文宣明顯處,載明「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字樣。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案件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情事,應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款項;自廢止補助之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本館不受理其申請本館相關補助。
(六)受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涉及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款項。受補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勞工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七)受補助雜誌之定期出刊成效及各期補助款核銷情形,列為次年度申請本項補助之評審參據。
(八)經本館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者,本館不予撥付相應之補助款;已撥付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應返還之補助款。應繳回之款項未全數繳清前,本館不受理其申請本館任何補助。
(九)申請者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所定公職人員或第三條所定關係人,且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發生補助行為,應於補助前在申請文件據實揭露身分關係;違反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或第二項揭露義務者,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並追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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