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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 竹監車二字第11550355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豪君所有BUS-3627號車等106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車輛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業經本所逕行舉發在案;惟該等通知單經雙掛號郵寄後,因應受送達人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將應送達之文書張貼公告於本所公告欄。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算,經20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得於本所辦公時間至本所領取前開通知單、到案接受裁處,並儘速補辦車輛檢驗。應受送達人屆期仍未到案領取,且逾該車指定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者,本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裁處註銷其牌照。

三、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清冊(詳如附件)。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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