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
竹監車二字第11550355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豪君所有BUS-3627號車等106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車輛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業經本所逕行舉發在案;惟該等通知單經雙掛號郵寄後,因應受送達人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將應送達之文書張貼公告於本所公告欄。
二、本公示送達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算,經20日發生效力。應受送達人得於本所辦公時間至本所領取前開通知單、到案接受裁處,並儘速補辦車輛檢驗。應受送達人屆期仍未到案領取,且逾該車指定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者,本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裁處註銷其牌照。
三、檢附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清冊(詳如附件)。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