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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文版字第11520400651號

修正「文化部公共出借權第二階段試辦計畫」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公共出借權第二階段試辦計畫」第四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公共出借權第二階段試辦計畫第四點修正規定

肆、補償酬金發放原則:

 一、適用著作範圍:

 (一)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法人、商號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臺灣合法出版、具國際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並依《圖書館法》完成法定送存之紙本圖書。

 (二)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後申請ISBN書號之紙本圖書,須於國家圖書館ISBN系統完成「確認出版」後,始可至公共出借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作業。

 二、發放對象資格:

 (一)依ISBN中心所著錄之著作人(包含著者、合著者及譯者)及出版者作為發放對象。

 (二)著作人及出版者應為補償酬金發放期間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

 (三)著作人(含自然人、法人及民間團體)已故或已解散之著作,不再發放補償酬金。但出版者已故或已解散,著作人仍可領取補償酬金。

 (四)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立學校不列入補償酬金發放對象。

 三、借閱次數計算:

 (一)計算範圍:

 1、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期至第四期),以國立公共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公共圖書館之「借閱次數」,作為補償酬金發放之計算基準。

 2、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期至第六期),以公立公共圖書館(含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之「借閱次數」,作為補償酬金發放之計算基準。

 

 3、借閱次數應依其發生日期,適用前二目所定之公共圖書館範圍;依本計畫規定累計至後續期別計算者,亦同。

 (二)統計資料來源:借閱次數依國家圖書館系統介接前款所定公共圖書館之借閱統計資料為基準,相關借次蒐集規則及期程依國家圖書館規範辦理。

 (三)補償酬金計算原則:依登記書目之ISBN統計借閱次數,並據以計算補償酬金;如以套書ISBN申請補償酬金者,以套書ISBN計算借閱次數,並以均分方式計算補償酬金。

 (四)分配比例:

 1、著作人百分之七十、出版者百分之三十。著作人有兩人以上之圖書,著作人補償酬金分配比例以均分為原則,如須以其他比例分配,應另行檢附所有共同著作人之同意書。

 2、如屬翻譯著作,著者百分之三十五、譯者百分之三十五、出版者百分之三十。著者或譯者有兩人以上之圖書,著作人補償酬金分配比例以均分為原則,如須以其他比例分配,應另行檢附所有共同著作人之同意書。

 3、補償酬金不得讓與,且分配比例無涉出版合約中有關著作衍生之利益分配。

 (五)單次借閱發放金額:新臺幣三元。

 (六)補償酬金發放下限:新臺幣三十元。

 (七)如計算之補償酬金有小數點,則採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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