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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運授全部字第1150300553A號

訂定「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要點」

 

部  長 李洋

 

運動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要點

一、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規劃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下簡稱原民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承辦原民運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應辦理事項:承辦單位經本部依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並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四、補助經費上限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上限:

1、經常門:新臺幣一億元。

2、資本門: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補助項目:以與承辦及推廣原民運賽事相關,並經本部核定項目為限。

五、補助經費之申請:

(一)承辦單位之申請期限規定如下:

1、於該屆原民運舉辦十五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籌辦費用申請。

2、於該屆原民運舉辦十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舉辦費用申請。

(二)前款申請,承辦單位均應檢附計畫書及預算表。

六、經費補助之比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承辦單位於本部核定計畫書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經常門:第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2、資本門:第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二)前款補助比率,本部並得視承辦單位配合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七、補助經費之執行: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包括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承辦單位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資料,並說明原因(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事前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八、補助經費之撥付及結報: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撥付、支用及結報,並依運動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經費之績效考核:本部為落實補助經費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

十、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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