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住宿前鎮漁港船員會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住宿前鎮漁港船員會館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住宿前鎮漁港船員會館補助作業要點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漁業人權,鼓勵遠洋漁業公會、協會(以下簡稱遠洋漁業公(協)會)及遠洋漁船經營者踐行社會責任,提供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岸上休息環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補助方式及補助金額:
(一)補助對象:遠洋漁業公(協)會,且其所屬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住宿前鎮漁港船員會館三、四樓旅館(以下簡稱住宿場所)。
(二)補助方式:由遠洋漁業公(協)會依實際需求採購住宿券,提供前款船員使用,並於實際住宿後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每張住宿券本部補助最高新臺幣七百元,遠洋漁船經營者負擔新臺幣一百元。但每房每日實際住宿費用未達新臺幣八百元者,補助金額以實際住宿費用扣除遠洋漁船經營者應負擔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三、遠洋漁業公(協)會辦理住宿券採購及發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實際住宿需求採購住宿券,並建立採購、發放及使用紀錄,保存相關憑證及資料。
(二)住宿券應提供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返港期間住宿使用,不得浮報、轉讓、轉售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住宿券採實名制管理,遠洋漁業公(協)會及住宿場所應確認實際住宿人員與住宿名冊相符。
四、住宿券之使用對象、方式及規範如下:
(一)使用對象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船員,每人每日以使用一張住宿券為限。
(二)使用住宿券入住者,應辦理實名登記,並由住宿場所核對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住宿券應載明使用人姓名、所屬漁船船名及其他必要辨識資訊,並由住宿場所於船員入住時核實登錄。
(四)住宿券限於住宿場所使用,不得轉讓、轉售或折換現金。
(五)住宿券之使用期限及其他使用規定,由本部與住宿場所及遠洋漁業公(協)會協議定之。
五、遠洋漁業公(協)會應於每月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前一月份住宿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住宿補助名冊(附件二)。
(三)遠洋漁業公(協)會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領據。
(五)本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六、申請住宿補助,應以同一船員之同一住宿事實為限,不得重複或申請其他政府住宿補助。
七、本部受理補助申請後,得抽查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向申請人、住宿場所或相關單位查詢,並得派員實地查核住宿使用情形。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部依實際住宿人數及符合補助條件之住宿人次核定補助金額,並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八、遠洋漁業公(協)會應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住宿名冊或住宿紀錄及其他證明文件。
九、受補助之遠洋漁業公(協)會應配合本部辦理補助案件查核,並提供住宿券使用、住宿人員身分及補助款支用等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經費用罄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期間自本作業要點生效日起二年,船員並應於補助期間屆滿前住宿。
(二)補助所需經費用罄時,本部得提前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部漁業署網站公告。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資格。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期限或檢附文件申請,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重複申請補助。
(四)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核。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補助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二、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申請資料、住宿紀錄及相關憑證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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