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高監車二字第11550172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阮○容等共計2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註銷牌照處分書(詳附件清冊)。
依 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旨揭清冊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險均已期滿逾6個月,仍未依前法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本所註銷牌照,惟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為依規定註銷其車輛牌照,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所、屏東監理站、臺東監理站、澎湖監理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至各該車輛管轄監理單位領取。
四、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屏東監理站、臺東監理站、澎湖監理站之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義務人應依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逾期未辦理者,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領申領牌照前,禁止行駛或停放於道路。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處分書單號、車主姓名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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