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 衛部顧字第1151962997號
核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積分修習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跨越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者,其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已修習之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相關課程合計二點,仍予採認。
二、前點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起應修習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及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積分,依其更新認證證明文件日期所對應之應修積分分別累計,不以每年各取得一點為限。
三、認證證明文件六年有效期間均在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者,六年內應累計完成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課程六點及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課程六點,合計十二點,不以每年各修習一點為限。
部 長 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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