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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2337A號

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三條


部  長 鄭英耀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通報對象之個人資料是否有異動情事,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必要資料。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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