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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運競(八)字第1150302764A號

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八條附表。 

附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八條附表


部  長 李洋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我國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者,由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頒發國光體育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

第 十一 條  為審查前條所定申請獎勵案,本部應設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

  前項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體育運動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團體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體育運動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十二 條  申請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應報本部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及受獎人;並由本部辦理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事項;其獎助學金之頒發,應撥付至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八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八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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