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101121號
主 旨:縮減國定古蹟「霧峰林家」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本部第10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第19次會議審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縮減國定古蹟「霧峰林家」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臺中市霧峰區峰東段1345地號(752平方公尺)及1346地號(8平方公尺)共760平方公尺。
二、縮減理由:地上建物已於內政部91年4月9日台內民字第0910065651號公告解除古蹟本體,已無再列為定著土地範圍之必要。
三、法令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
四、內政部91年4月9日台內民字第0910065651號公告指定國定古蹟「霧峰林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峰東段1345、1346地號(即原公告霧峰鄉東段1345、1346地號)」之部分廢止。
五、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達到(或公告期間30日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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