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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農護字第1150073065號

修正「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

 

部  長 陳駿季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應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實驗動物相關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組成查核小組,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執行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每年辦理四十場以上。

三、 辦理實地查核時,本部應通知受查機構,指派該機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召集人於現場引導說明,並備妥下列文件:

(一)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異動、作業流程與規章及會議等相關文件。

(二)五年內之動物實驗申請表及審核紀錄。

(三)動物飼養管理基準作業程序相關文件。

(四)動物房舍及坪數一覽表。

(五)五年內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年度監督報告。

(六)五年內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內部或外部查核表。

四、 實地查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受查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稽查該機構之動物房舍飼養管理情形。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前款動物房舍稽查後,由查核小組辦理實地查核,並依下列查核重點項目,檢視是否符合本法、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與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等相關規定:

1、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政策、管理及人員訓練。

2、動物實驗申請計畫審查與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考量。

3、內部查核及計畫核定後監督。

4、獸醫照管理。

 

5、動物房舍及支援區域。

(三)實地查核結果,由本部邀集查核小組成員召開評核結果會議,決定評核等級。

    前項第三款實地查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評核:

(一)依查核重點項目予以評分,每項目配分為三分,總分為十五分。

(二)依評核分數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1、優:十三分至十五分。

2、良:九分至十二分。

3、尚可:五分至八分。

4、較差:零分至四分。

(三)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查核重點項目得分為零分者,應評核為較差等級。

(四)經查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不得評核為良等級以上。

五、 實地查核時,發現受查機構違反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時,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後,副知本部函知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 實地查核結果由本部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受查機構據以改善。受查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將改善情形填報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年度監督報告。

    評核為優等級者,由本部函請受查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對象,或作為評鑑、查核等行政措施之參考。

    評核為較差等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為隔年優先查核對象,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實地查核結果,督導受查機構於三個月內將改善後書面資料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部,由本部邀集查核小組及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實地複查。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報送書面改善資料或經實地複查仍未通過者:

1、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依本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2、由本部函請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並得作為審查該機構相關計畫、評鑑、補助或查核等行政措施之參考。

七、 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執行職務者,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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