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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1500660840號

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十點

 

部  長 莊翠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清華 代行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便利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資料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及統一稽徵機關(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下同)提供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之作業方式及範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範圍:

(一)不動產資料: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

(二)汽車資料:交通管理機關提供之車籍登記資料。

(三)投資資料: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具之投資人明細表歸戶資料。

(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國稅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資料。

(五)死亡前二年內所得資料(不包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報之各式憑單或國稅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資料。

(六)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資料: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土地及房屋交易資料。

(七)國稅欠稅資料。

(八)金融遺產資料: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調且受理查詢機構如期回復之金融遺產資料。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提供之資料。

四、申請人資格: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查詢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臨櫃查詢: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1、親自查詢者:

(1)申請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由申請人簽章後辦理。

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

(1)代理人應提示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經其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由代理人簽章後辦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該影本備查。

3、申請人為遺囑執行人,除依第一目或第二目檢附文件外,應另檢附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4、申請人為遺產管理人,除依第一目或第二目檢附文件外,應另檢附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二)憑證查詢: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申請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者,得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七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止。

(三)查詢碼查詢: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並以該查詢碼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

六、依本要點查詢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七、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本要點所定金融遺產資料,其種類及受理查詢機構如下:

(一)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9、電子支付帳戶。

10、記名式儲值卡。

11、投資理財帳戶。

12、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

(二)受理查詢機構: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7、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8、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所屬會員機構。

9、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會員機構。

10、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11、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適用條件: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總額、遺產種類及扣除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無第八點規定情事,得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一)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遺產種類以下列各目財產及符合所列條件為限: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

2、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

  金融機構存款合計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金額,短差在五百萬元以下。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

4、已終止上市、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

5、保險: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

6、汽車:被繼承人遺有汽車一輛且車籍五年以上,或遺有汽車二輛以上且車籍均逾十年。

(三)扣除額以下列各目所列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1、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2、身心障礙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死亡前未償債務: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合計在七百萬元以下。

4、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透過地價稅資料勾稽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5、喪葬費。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

(二)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2、臨櫃申請: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三)應附證明文件:

1、申請人資格文件(限臨櫃申請案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3)遺囑執行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婚姻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4、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十一、稅額試算作業程序: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應於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經系統檢核後,不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依下列情形計算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稅率,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該四種書表以下統稱試算書表):

 1、遺產總額:

 (1)土地及房屋:按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2)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存款相關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依本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4)已終止上市、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其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者: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5)保險: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保單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6)汽車:依交通管理機關提供車籍登記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2、免稅額: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稅額認定減除。

 3、扣除額:

 (1)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依戶籍登記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及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2)身心障礙扣除額:依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證明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按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3)死亡前未償債務: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金融遺產貸款資料,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認列扣除。

 (4)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依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地價稅系統勾稽經地方政府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料,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認列扣除。

 (5)喪葬費: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二)財資中心應將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相關資料,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

十二、試算書表提供作業程序:

 (一)國稅稽徵機關應於財資中心轉入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資料之五個工作日內,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勾選方式,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其自行下載試算書表;於有多人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國稅稽徵機關應分別通知及提供試算書表。

 

 (二)申請人得於申報期限內向任一國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補發試算書表,或自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試算書表。

十三、確認申報作業程序:

 (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下列方式擇一回復確認,完成遺產稅申報:

 1、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2、書面回復確認:

   填妥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確認申報書,併同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或就近至任一國稅稽徵機關代收。

 3、納稅義務人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於申報期限內,另填報「遺產稅聲明事項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

 (二)申報日期認定:

 1、線上登錄回復確認者,以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成功之日為準;臨櫃遞送者,以國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掛號寄送者,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為準。

 2、多人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以最早回復確認日為準。

 

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及扣除額,符合下列規定並檢齊證明文件,得跨局申報:

(一)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汽、機車除外);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案件,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三千五百萬元以下。

 

(二)財產種類: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視為農業用地,土地應檢附死亡當期土地登記謄本,房屋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但經納稅義務人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確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以下簡稱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申報非屬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之土地及房屋,應一併檢附可資證明確屬被繼承人所有之文件。

2、現金及存款:列報之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短差五百萬元以下,應檢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或存摺(含封面)、存單影本。但經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查詢並確認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下簡稱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其屬優惠存款按優惠存款利率換算短差金額,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及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應檢附死亡日相關帳戶、卡片餘額證明、股金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4、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應檢附死亡日之有價證券餘額證明、集保證券存摺影本、實體票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5、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五百萬元:應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或出資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最近一期之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6、保險: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應檢附保險公司出具死亡日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7、汽(機)車:應檢附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

8、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應檢附贈與稅核定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扣除額: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應檢附現戶戶籍資料(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

2、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3、農地農用扣除額: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4、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且未償債務合計七百萬元以下: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借款餘額證明(含原核准貸款日期、額度)。但經納稅義務人確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

5、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五百萬元以下: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繳款書或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6、喪葬費。

7、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用地、河道用地、機關用地、上下水道用地、警所用地、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現值五百萬元以下: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須註明編定日期)。

四、前點遺產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跨局申報:

(一)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代為申報、遺產管理人申報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受贈人未與繼承人共同申報案件。

(二)併計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後,屬有應納稅額之案件。

(三)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之申報案件。

(四)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

(五)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再轉繼承案件。

(六)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及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案件。

(七)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案件。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

(九)經代為收受國稅局審酌,需另行查核之案件。

 

六、收件、核定及發證作業

(一)收件

1、各地區國稅局代為收受(以下簡稱收件局)案件管轄國稅局(以下簡稱管轄局)之遺產稅申報書及應附文件(以下簡稱申報資料),應先確認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於遺產稅稅籍資料檔選取「跨局代收案件所屬國稅局」欄位,執行稅籍資料建檔作業。

2、收件局依據申報資料執行課稅資料建檔及申報案件處理作業,並於遺產稅扣除額資料檔勾選「跨局案件自動給號」欄位,由系統自動給號(編列收件案號共十四碼,第一碼至第三碼為管轄局縣市英文代號及機關代號,第四碼及第五碼為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代號,第六碼至第八碼為申報年度別代號,第九碼為申報案件代號1,第十碼為跨局申辦代號6,第十一碼至第十四碼為流水號代號)。

(二)核定及發證

1、收件局核對申報與建檔資料正確無誤後,將檔案傳送至管轄局,並於遺產稅申報書審核意見及結果欄註明「資料核對無誤」後核章。

2、管轄局系統完成核定作業後,收件局對於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列印並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對於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列印並核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並於完稅後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

 

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電子申辦通行碼如下:

(一)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二)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

(三)行動自然人憑證。

(四)行動電話認證。

(五)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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