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部 長 莊翠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清華 代行
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有關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納稅義務人以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限。
三、納稅義務人繳清遺產稅(含滯納金、利息、罰鍰,以下同)後,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有特殊原因,在繳清遺產稅前需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納稅保證且經審酌准予移轉對將來遺產稅之徵起無影響者,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一)納稅保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
(二)納稅保證之價值,與遺產稅相當。但遺產稅大於「需辦理產權移轉之標的」價值時,納稅保證價值得與「需辦理產權移轉之標的」價值相當。遺產稅核定前,能估算稅額者,得以估算數為準。
(三)依前款但書規定提供之納稅保證如為遺產標的時,遺產中除「需辦理產權移轉之標的」外,其餘遺產之價值應大於遺產稅。但「納稅保證之遺產標的」與「需辦理產權移轉之標的」為同一應稅不動產者,應以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遺產稅,不受其餘遺產之價值應大於遺產稅之限制。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餘遺產,不包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第十六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之財產、遺產總額中業經提領或動用之現金或存款、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
四、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在繳清遺產稅前須出售被繼承人所遺集保帳戶之上市(櫃)或興櫃股票,稽徵機關得就該須出售之股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作業方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納稅義務人簽章之申請書,應載明:
(1)出售股票原因。
(2)變現計畫。(附註一)
(3)售得款項同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納稅義務人簽章經向所屬證券商切結之聲明書。(附註二)
3、交割銀行之履約保證書,應載明:
(1)保證事由。(附註三)
(2)保證金額:指股票售得款項。
(3)保證期間: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之日起至該股票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止。
(二)稽徵機關審查及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檢附之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且於確認交割銀行之履約保證書屬實無誤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附註四),副本抄送證券商、集保公司、交割銀行及股務代理機構。
(三)稽徵機關處理匯入款項
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其屬申請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之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案件,於繳納後有餘額者,連同上開匯入款項於該專戶孳生之利息,繳納遺產稅後,仍有餘額者,退還當事人。
五、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在繳清遺產稅前須出售被繼承人所遺未上市(櫃)股票、非集保帳戶之上市(櫃)或興櫃股票,稽徵機關得就該須出售之股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作業方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納稅義務人簽章之申請書,應載明:
(1)出售股票原因。
(2)移轉之股票明細。
(3)售得款項同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買賣契約書。(附註五)
(二)稽徵機關審查及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1、納稅義務人檢附之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納稅義務人俟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再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供其辦理移轉登記。副本抄送買受人、該股票所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附註六)。
2、稽徵機關確定售得款項全數匯入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副知買受人。
(三)稽徵機關處理匯入款項
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其屬申請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之贈與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案件,俟其將產權轉讓予買方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買方出具之證明)送交稽徵機關查證無誤後繳納;有餘額者,連同上開匯入款項於該專戶孳生之利息,繳納遺產稅後,仍有餘額者,退還當事人。
六、依前二點規定出售之股票,售價應符合市場一般客觀公正行情。其經稽徵機關審酌依該售價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對將來遺產稅之徵起有影響者,得不予核發。
七、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之贈與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免由納稅義務人另行提供納稅保證。
八、依第四點、第五點及前點規定申請繳納綜合所得稅案件,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
九、經稽徵機關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同意移轉之財產,其售得款項應列入納稅義務人有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考量。
附註
一、變現計畫,應敘明股票名稱、股數、公司地址、股務代理人、繼承股票之繼承人及其所屬證券商、交割銀行帳號、集保帳號及變現期間等。
二、聲明書應載明「同意股票(名稱、股數),經由繼承人××所屬××證券商××帳戶,於變現期間(起迄日期)售出,售得款項經由繼承人××名下××銀行(交割銀行)××帳號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上開事項未經稽徵機關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三、「保證事由」範例如下:
被保證人(股票之繼承人姓名)及其他繼承人(姓名),為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於被繼承人***遺產稅繳清前,將其所遺股票(名稱、數量)移轉至被保證人××證券××帳號,並於×年×月×日至×年×月×日(變現期間)間售出,售得款項於證券商匯入被保證人交割銀行帳號之日,即匯入國稅局指定之○○銀行○○帳號,特由本行(保證銀行)開具保證書負責保證,被保證人就上開股票之售得款項,於證券商匯入其交割銀行帳號之日,即全數匯入國稅局指定之上開銀行帳號,其未匯入或未全部匯入者,即由本行就保證金額或差額,匯入◎◎國稅局指定之銀行帳號,絕無異議,並願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抗辯權。
四、同意移轉證明書應載明「股票為被繼承人***遺產,遺產稅尚未繳納,僅同意移轉至繼承人××名下,並於×年×月×日至×年×月×日(變現期間)由其××證券××帳號售出,該股票不得辦理領回、質權設定、出借、信託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例如:私人間直接讓受、匯撥其他帳號、借戶賣出),該股票售得款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僅得由繼承人××之××銀行帳號匯入本局○○銀行○○帳號,不得挪作他用,其有違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內容。
五、買賣契約書應載明「買賣標的屬被繼承人***遺產,因遺產稅尚未繳清,須俟售得款項全數匯入稽徵機關指定之銀行帳號後,稽徵機關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供買賣雙方辦理移轉登記」。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內容如下:
主旨:台端申請先行出售被繼承人***遺產(股票名稱、股數),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年○月○日申請書。
儘 速
二、請於○日內將售得款項全數匯入本局指定之銀行帳號,不得挪作他用。
三、俟售得款項全數匯入上開指定帳號後,請知會本局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俾供買賣雙方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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