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部 長 李遠
文化部辦理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七、受補助者應注意事項及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二)受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及本部核定補助計畫契約內容確實執行,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之必要,受補助者應事先或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並與本部以書面協議方式辦理契約之變更。
(三)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受補助者不可歸責之事由,停止部分或全部契約內容之執行時,受補助者應即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將提供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受補助者應續提供契約終止前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本部將依契約規範結算費用,將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受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受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匯撥之用。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不得違反本要點之補助目的,並應於計畫執行之所有對外資訊明示本部補助之文意。
(六)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如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且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受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款無息繳回本部。
(七)受補助款如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及比率時,受補助者於運用受補助款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藝文採購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九)受補助者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應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受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團隊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受補助者所提申請文件、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不得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如有違反,本部得廢止受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受補助者應將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依本部指定之期限繳回。
(十一)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勞動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受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團隊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十二)經本部撤銷受補助者補助資格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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