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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19日 觀業字第11530035571號

主  旨:公告116年1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則。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華語導遊人員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限語言別僅有華語者)原有效期限之到期日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者,於原執業證期滿前向本署委託辦理換證之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證,免檢附效期內執行業務足資證明文件。

二、逾期換證者,仍須檢附前揭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則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三、有關執業證申請換發應檢附文件請參閱「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領執業證作業須知」。

四、後續華語導遊及華語領隊人員換證處理方式,本署將視旅遊市場發展情形滾動調整因應。

五、有關執業證換證問題請洽:

(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電話:02-25922207)。

(二)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電話:02-254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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