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
防檢四字第1151849242A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署桃園分署115年9月22日防檢桃植字第1151973507號催繳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俊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經本署桃園分署處以罰鍰在案,惟逾期未繳納且應受送達人遷移無法完成送達,經查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未作變更,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署桃園分署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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