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規範」
署 長 姚士源
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規範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經營主體,且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為花卉市場、綜合市場、特等或一等果菜市場,或經本署審認配合農業部重要政策推動之市場。
(二)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交易,並辦理產品追溯實名制、代收代付等作業;配合政府推動共同運銷及其他相關政策者,得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三)市場冷鏈設施設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其涉及市場新、擴、遷建,應為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
(四)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具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專區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三、本規範補助項目包括預冷設備、低溫溫控分級包裝場及交易場所、冷藏設施設備等電力系統(含發電機)及相關市場經營設施設備。
四、本規範之補助基準,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其補助比例以不超過總金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申請單位辦理申請或計畫變更時,除應敘明原因並檢附估價單外,並應載明設施設備之規格及尺寸。
五、本規範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需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指定期限內,至計畫研提系統研提計畫後,由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就市場之營運管理、歷年補助執行成效及政策配合度等事項進行初審,並報本署核定。
(二)本署得視需要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現場評核,提出設置與改善建議,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並參酌審查結果及農業政策配合度,核定受補助單位與補助冷鏈設施設備之項目、數量及金額。
(三)為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有極特殊情形、具急迫性,或配合本署相關農業施政計畫具有具體成果者,得由本署或分署依實際需求逕予核定計畫;經專案報奉農業部核准者,並得放寬補助比例或調整前二款申請及審查程序。
(四)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計畫進度執行;分署得不定期邀集相關人員進行實地查核,作成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一)備查,受補助單位並應配合本署辦理成效評估作業。
六、補助購置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並對該經營主體停止補助五年。
(二)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得對該經營主體停止補助五年。
(三)補助之設施設備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查有毀損者,應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得對該經營主體停止補助三年。
(四)補助之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二)。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得對該經營主體停止補助三年。
(五)補助之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如不堪使用有報廢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二),報廢處理仍有殘值時,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六)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七、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全額列明,備供查核。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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